第16轮的另一场争议是武汉三镇与上海海港的比赛。马宁罚下任航。赛后,体育周报记者马德兴透露,中国足协领导公开向裁判强调,一定要表现得“更加”。 VAR的作用,VAR应该更“积极”参与!这违背了国际足联增设VAR的原则和初衷。
泰山队与南通支云的比赛第11分钟,贾德森与桂宏发生争执后,主裁判李海欣立即给了贾德森黄牌,李海欣表示看到贾德森拉人,但VAR太多。经过第一次介入,他终于成功说服了李海欣。在亲自观看视频后,李海欣改变了决定,红牌罚下贾德森。
根据足球比赛规则的定义,VAR介入的原则是在裁判做出“明显、明显的误判”或“漏判严重犯规”时协助裁判工作。
具体规则要求,只有在涉及进球、点球、直接红牌或裁判误判球员的判罚时才可以进行干预。
除非视频审查是“明确且明确的误判”,否则裁判不应改变最初的判罚决定。
从现场情况来看,李海欣罚下贾德森的理由应该是“破坏一个进球或者一个明显的得分机会”。我们从足球比赛规则的相关解释中可以看到,原文是“当球员在本方禁区内对对方犯规,破坏了方明,如果有明显的进球机会,裁判将判罚点球。”如果犯规是在争夺球权时造成的,则犯规球员将被警告所有其他犯规(例如拉、推、以及可能不触球等),犯规球员必须被罚下场”。
可见,规则指出明显进球机会的主要区域是禁区,但破坏明显进球机会的不仅仅是禁区内的犯规。以下详细信息指出必须考虑以下情况。 1、犯规发生地点与球门之间的距离。距离,2是比赛发展的大方向,3是控制球或获得球权的可能性,4是防守球员的位置和数量。
这意味着明确的得分机会必须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被认可。
此前山东泰山队与浙江队的比赛中,张弛在半场结束后就获得了一对一的机会。浙江队外援弗兰克犯规,挡住了张弛的推进。当时主裁马宁只给了黄牌,没有给红牌。虽然刘建红非常不满,但马宁在向泰山队员解释时,却做出了距离的手势。这与李毅提到的犯规位置与球门的距离一致,在明确的得分机会细节中也提到了这一点。当发生犯规时 必须充分考虑到罚球点与球门之间的距离。
回到贾德松和桂红的接触,根据固定画面可以看到,李海欣在后面完全目睹了整个事件,而且角度清晰,距离也不远。
整个对抗发生在禁区外。桂红实际上并没有控制球。而且,由于双方的摔跤动作,桂宏能否控球还不得而知。
从多项条款来看,向贾德森出示黄牌已经是相当客观的哨声了。李海欣的第一声哨响并不构成“明确无误的误判”。因此,VAR介入的合规性被打上问号,而在李海欣再次发出继续比赛的指令后,VAR又多次加戏,最终迫使李海欣亲自观看视频,最终推翻了自己的初步判断。
李海欣看到的视频和直播一模一样。图片中没有更多信息证明李海欣的初步判断是“明确且不含糊的错误”。不过,李海欣还是改变了判断。
本场比赛自始至终,VAR积极介入增添戏剧性,成功主导了判罚的变化。这不符合VAR介入的原则,对于破坏进球或明显得分机会的判断是不充分的。考虑 4 个必要的条款。
这个争议判罚从犯规的判定到VAR的介入都存在缺陷,而VAR的介入是一大缺陷。这就不得不再次提及南通支云被误判毁掉的目标。山东泰山最终成为了裁判。在受委屈的灵魂之间找到平衡。
VAR的出现是一种进步。它可以利用科技手段让足球比赛在关键判罚时更加准确。不过,VAR只是辅助判罚的一个工具。最终,工具被使用,控制工具的人仍然是裁判。如果贾德森没有穿着泰山队的球衣的话,也许李海欣和VAR裁判就不会反复跳棋来改变判罚。
毕竟VAR已经成为一些人的操控工具,甚至成为合理吹牛的理由。
李海欣的多次水平跳跃其实是有迹可循的。此前泰山队与长春亚泰的比赛中,莫托·费尔南多进球,被边裁误判越位。更离谱的是,VAR介入并表示不存在越位。随后,李海欣主动向VAR询问泰山队球员在得分过程中是否犯规。最终,泰山队确认费尔南多的进球在没有任何瑕疵的情况下有效。
可怕的是,在下一轮比赛中,又出现了费莱尼对张琳芃犯规导致进球无效的类似情节,包括河南队球门越线不被认可、禁区内手球不被认可等。这些剧情总能在不同的游戏中找到相似之处,不得不说这实在是太可怕了。用李平康的话来说:贾德森的红牌你不能说裁判错了,但我确信如果换成其他球队,那是有可能的。这不是红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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